国际刑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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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英語
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法語
國際刑事法院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英語) 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法語)官方標誌
官方標誌
《国际刑事法院羅馬规约》締約國地圖   締約國   規約未生效的締約國   退出規約的締約國   簽署但未批准規約的國家   簽署規約但隨後撤回簽名的國家   既沒有簽署也沒有加入規約的聯合國會員國和觀察員
国际刑事法院羅馬规约》締約國地圖
  締約國
  規約未生效的締約國
  退出規約的締約國
  簽署但未批准規約的國家
  簽署規約但隨後撤回簽名的國家
  既沒有簽署也沒有加入規約的聯合國會員國和觀察員
位置 荷蘭海牙
工作語言
  • 英語
  • 法語
官方語言[1]
成員國123個成員國
领导人
• 主席
日本赤根智子
• 第一副主席
義大利羅薩裡奧·薩爾瓦托·艾塔拉義大利語Rosario Salvatore Aitala
• 第二副主席
贝宁雷內·阿拉皮尼-甘蘇英语Reine Alapini-Gansou
• 檢察官
英国卡里姆·艾哈邁德·汗
• 副檢察官
厄瓜多尔奧斯瓦爾多·扎瓦拉·吉勒英语Osvaldo Zavala Giler
成立
• 羅馬規約簽署
1998年7月17日
• 開始生效
2002年7月1日
位于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大楼

国际刑事法院(英語: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常縮寫作:ICCICCt;法語:Cour Pénale Internationale)是一个位于荷兰海牙的政府间组织和国际法庭。它是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有管辖权起诉犯有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侵略罪的个人的常设国际法院。国际刑事法院不同于联合国主要机构中的国际法院,国际法院是联合国审理国家间争端的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根据多边《羅馬公約》于2002年成立,许多观察家认为它是走向正义的重要一步,也是国际法、人权的创新。然而,它面临着来自政府和民间社会团体的一些批评,包括对其管辖权的反对,对偏见、欧洲中心主义、种族主义的指控,对其案件选择、审判程序的公平性的质疑,以及对其有效性的怀疑。[2][3][4]

历史[编辑]

背景[编辑]

责任委员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1919年巴黎和会上首次提议设立一个国际法庭,对被控犯有国际罪行的政治领导人进行审判。[5] 1937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于日内瓦举行的一次会议再次讨论了这一问题,会议达成了第一项公约,规定设立一个常设国际法院审理国际恐怖主义行为。该公约由13个国家签署,但没有一个国家批准,该公约也从未生效。[6]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同盟国成立了两个特设法庭,起诉被指控犯有战争罪的轴心国领导人。位于纽伦堡的国际军事法庭起诉了德国领导人,而位于东京的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则起诉了日本领导人。1948年,联合国大会首次认识到需要一个常设国际法院来处理二战后起诉的暴行。[7]应大会的要求,国际法委员会在20世纪50年代初起草了两项规约,但在冷战期间被搁置,这使得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在政治上不切实际。[8]

本杰明· B·佛罗伦斯是二战后纳粹战争罪行的调查员,也是纽伦堡审判中美国陆军的首席检察官,他成为建立国际法治和国际刑事法院的积极倡导者。在1975年出版的《定义国际侵略:寻求世界和平》一书中,他主张建立这样一个法庭。[9]另一位主要支持者是出生于德国的国际法教授Robert Kurt Woetzel,他于1970年与人合著了《走向可行的国际刑事法院》,并于1971年创建了建立国际刑事法院基金会。[10]

筹备[编辑]

1989年6月,特立尼达和多巴哥总理A·N·R·罗宾逊再次提出设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想法,提议设立一个法庭来处理非法毒品贸易问题。[11][8]作为回应,大会责成国际法委员会再次起草一项常设法院章程。[12]

在起草工作开始的同时,联合国安理会在20世纪90年代初设立了两个特设法庭:1993年为应对南斯拉夫战争期间武装部队犯下的大规模暴行而设立的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以及1994年卢旺达种族灭绝后设立的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院。这些法庭的设立进一步向许多人强调了建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法院的必要性。

1994年,国际法委员会向大会提交了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最后草案,并建议召开一次会议,谈判一项作为国际刑事法院的规约的条约。[13]

为了审议规约草案中的主要实质性问题,大会设立了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特设委员会,该委员会于1995年举行了两次会议。大会在审议了委员会的报告后,设立了国际刑事法院筹备委员会,以编写一份综合案文草案。

从1996年到1998年,筹备委员会在纽约市联合国总部举行了六届会议,期间非政府组织提供了意见,并参加了国际刑事法院联盟(CICC)伞式组织下的会议。1998年1月,筹备委员会主席团和协调员在荷兰祖特芬召开了一次闭会期间会议,从技术上将条款草案合并和重组为一份草案。

最后,大会于1998年6月在罗马召开了一次会议,目的是最后确定作为法院规约的条约。1998年7月17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120票对7票获得通过,21个国家弃权。投票反对该条约的七个国家是中国伊拉克以色列利比亚卡塔尔美国也门[14]以色列对该条约的反对源于将“将人口转移到被占领土的行动”列入战争罪清单。[15]

1999年12月9日和2000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投票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16]

在60个国家批准后,《罗马规约》于2002年7月1日生效,国际刑事法院正式成立。

缔约国大会于2003年2月选出了由18名法官组成的第一个法官组。他们于2003年3月11日在法院首次开庭时宣誓就职。

法院于2005年7月8日发出了第一份逮捕令,2006年举行了第一次预审听证会。

2012年,最高法院首次作出判决,认定刚果叛军领导人托马斯·鲁班加·蒂耶罗英语Thomas Lubanga Dyilo犯有与使用儿童兵有关的战争罪。[17]

2010年,《罗马规约》缔约国在乌干达坎帕拉举行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一次审查会议。[18]审查会议通过了两项决议,修正了法院管辖范围内的罪行。第5号决议修订了关于战争罪的第8条,将在非国际冲突中使用某些种类的武器定为犯罪,而这些武器在国际冲突中已经被禁止使用。第6号决议根据《规约》第五条第(2)款规定了侵略罪管辖权的定义和程序。[19]

组织[编辑]

国际刑事法院有四个主要机关:院长会议、司法司、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

  • 主席是司法司十八名法官中选出的最高级别法官。
  • 司法司由18名法官组成,审理法院审理的案件。
  • 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领导,负责调查犯罪并向司法司提起刑事诉讼。
  • 书记官处由书记官长领导,负责管理国际刑事法院的所有行政职能,包括总部、拘留所和公共辩护办公室。

国际刑事法院雇佣了来自大约100个国家的900多名人员,并用英语和法语进行诉讼。[20]

运作[编辑]

国际刑事法院于2002年7月1日《罗马规约》生效后开始运作,这是一项多边条约,是国际刑事法院的章程和管理文件。成为《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成为国际刑事法院的成员,在管理法院的缔约国大会任职。截至2022年3月,国际刑事法院共有123个成员国;42个国家既没有签署也没有成为《罗马规约》的缔约国。[21]

国际刑事法院旨在作为“最后的法院”,补充现有的国家司法系统,只有在国家法院不愿意或无法起诉罪犯时才能行使其管辖权。[22]它缺乏普遍的领土管辖权,只能调查和起诉在成员国境内犯下的罪行、成员国国民犯下的犯罪或联合国安理会提交法院的情况下的犯罪。

成员国[编辑]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分布
  已批准及生效
  已批准但未生效
  曾簽署但未批准
  已生效後退出

截至2022年10日,国际刑事法院共有123个成员国,包括欧洲南美洲的大部分国家,以及接近三分之二的非洲国家[23][24][25],其中有33个非洲国家、19个亚洲国家、18个东欧国家、28个拉丁美洲国家和25个西欧和其他国家[25]歐盟成員國均爲締約國。

虽然締約国超過120個,但中國、印度、美國、印尼、巴基斯坦、孟加拉國、俄羅斯、菲律賓和越南等多個人口較多的國家都不是締約國。[26]

还有部分国家签署但尚未批准罗马规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这些国家有义务不得从事有悖于罗马规约宗旨和目的的行为。[27]

在2002年,这40个已签署国中的以色列、俄羅斯及美國取消了对罗马规约的签署,说明他们不再意图成为国际刑事法院成员国,也不再因以前对该规约的签署而承担法律义务。[25][28]

签署国[25] 签署日期 批准日期 生效日期 A1[29] A2[30] A3[31] A4[32] A5[33] A6[34]
 阿富汗 2003年2月10日 2003年5月1日
 阿尔巴尼亚 1998年7月18日 2003年1月31日 2003年5月1日
 安道尔 1998年7月18日 2001年4月30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批准
 安地卡及巴布達 1998年10月23日 2001年6月18日 2002年7月1日
 阿根廷 1999年1月8日 2001年2月8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澳大利亞 1998年12月9日 2002年7月1日 2002年9月1日
 奥地利 1998年10月7日 2000年12月28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批准
 孟加拉国 1999年9月16日 2010年3月23日 2010年6月1日
 巴巴多斯 2000年9月8日 2002年12月10日 2003年3月1日
 比利时 1998年9月10日 2000年6月28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批准
 伯利兹 2000年4月5日 2000年4月5日 2002年7月1日
 贝宁 1999年9月24日 2002年1月22日 2002年7月1日
 玻利维亚 1998年7月17日 2002年6月27日 2002年9月1日 生效
 波黑 1998年7月17日 2002年4月11日 2002年7月1日
 博茨瓦纳 2000年9月8日 2000年9月8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巴西 2000年2月7日 2002年6月20日 2002年9月1日
 保加利亚 1999年2月11日 2002年4月11日 2002年7月1日
 布吉納法索 1998年11月30日 2004年4月16日 2004年7月1日
 柬埔寨 2000年10月23日 2002年4月11日 2002年7月1日
 加拿大 1998年12月18日 2000年7月7日 2002年7月1日
 佛得角 2000年12月28日 2011年10月10日 2012年1月1日
 中非 1999年12月12日 2001年10月3日 2002年7月1日
 乍得 1999年10月20日 2006年11月1日 2007年1月1日
 智利 1998年9月11日 2009年6月29日 2009年9月1日 生效 生效
 哥伦比亚[A] 1998年12月10日 2002年8月5日 2002年11月1日
 科摩罗 2000年9月22日 2006年8月18日 2006年11月1日
 刚果民主共和国 2000年9月8日 2002年4月11日 2002年7月1日
 刚果共和国 1998年7月17日 2004年5月3日 2004年8月1日
 庫克群島 2008年7月18日 2008年10月1日
 哥斯达黎加 1998年10月7日 2001年6月7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科特迪瓦[B] 1998年11月30日 2013年2月15日 2013年5月1日
 克罗地亚 1998年10月12日 2001年5月21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批准 生效 生效 生效
 賽普勒斯 1998年10月15日 2002年3月7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捷克 1999年4月13日 2009年7月21日 2009年10月1日 生效 生效 生效 生效 生效
 丹麦[C] 1998年9月25日 2001年6月21日 2002年7月1日
 吉布提 1998年10月7日 2002年11月5日 2003年2月1日
 多米尼克 2001年2月12日 2002年7月1日
 多米尼加 2000年9月8日 2005年5月12日 2005年8月1日
 东帝汶 2002年9月6日 2002年12月1日
 厄瓜多尔 1998年10月7日 2002年2月5日 2002年7月1日 批准
 薩爾瓦多 2016年3月3日 2016年6月1日 生效 生效
 爱沙尼亚 1999年12月27日 2002年1月30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斐济 1999年11月29日 1999年11月29日 2002年7月1日
 芬兰 1998年10月7日 2000年12月29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批准
 法國[D] 1998年7月18日 2000年6月9日 2002年7月1日 批准
 加彭 1998年12月22日 2000年9月20日 2002年7月1日
 冈比亚[E] 1998年12月4日 2002年6月28日 2002年9月1日
 格鲁吉亚 1998年7月18日 2003年9月5日 2003年12月1日 生效 生效
 德国 1998年12月10日 2000年12月11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加纳 1998年7月18日 1999年12月20日 2002年7月1日
 希腊 1998年7月18日 2002年5月15日 2002年8月1日
 格瑞那達 2011年5月19日 2011年8月1日
 危地马拉 2012年4月2日 2012年7月1日
 几内亚 2000年9月7日 2003年7月14日 2003年10月1日
 圭亚那 2000年12月28日 2004年9月24日 2004年12月1日 生效 生效
 洪都拉斯 1998年10月7日 2002年7月1日 2002年9月1日
 匈牙利 1999年1月15日 2001年11月30日 2002年7月1日
 冰島 1998年8月26日 2000年5月25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愛爾蘭 1998年10月7日 2002年4月11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義大利 1998年7月18日 1999年7月26日 2002年7月1日 批准 批准 批准
 日本 2007年7月17日 2007年10月1日
 约旦 1998年10月7日 2002年4月11日 2002年7月1日
 基里巴斯 2019年11月26日 2020年2月1日
 肯尼亚 1999年8月11日 2005年3月15日 2005年6月1日
 韩国 2000年3月8日 2002年11月13日 2003年2月1日
 拉脫維亞 1999年4月22日 2002年6月28日 2002年9月1日 生效 生效 批准 生效 生效 生效
 賴索托 1998年11月30日 2000年9月6日 2002年7月1日
 利比里亚 1998年7月17日 2004年9月22日 2004年12月1日
 列支敦斯登 1998年7月18日 2001年10月2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批准 批准
 立陶宛 1998年12月10日 2003年5月12日 2003年8月1日 生效 生效
 盧森堡 1998年10月13日 2000年9月8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生效 生效 生效
 马达加斯加 1998年7月18日 2008年3月14日 2008年6月1日
 马拉维 1999年3月2日 2002年9月19日 2002年12月1日
 馬爾地夫 2011年9月21日 2011年12月1日
 马里 1998年7月17日 2000年8月16日 2002年7月1日
 馬爾他 1998年7月17日 2002年11月29日 2003年2月1日 生效 生效
 马绍尔群岛 2000年9月6日 2000年12月7日 2002年7月1日
 模里西斯 1998年11月11日 2002年3月5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墨西哥 2000年9月7日 2005年10月28日 2006年1月1日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摩尔多瓦 2000年9月8日 2010年10月12日 2011年1月1日
 蒙古 2000年12月29日 2002年4月11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蒙特內哥羅[F] 2006年10月23日 2006年6月3日
 纳米比亚 1998年10月27日 2002年6月25日 2002年9月1日
 瑙鲁 2000年12月13日 2001年11月12日 2002年7月1日
 荷兰 1998年7月18日 2001年7月17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批准 生效 生效 生效
 新西蘭[G] 1998年10月7日 2000年9月7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生效 生效
 尼日尔 1998年7月17日 2002年4月11日 2002年7月1日
 奈及利亞 2000年6月1日 2001年9月27日 2002年7月1日
 北馬其頓 1998年10月7日 2002年3月6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挪威 1998年8月28日 2000年2月16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批准 生效 生效 生效
 巴勒斯坦领土[H] 2015年1月2日 2015年4月1日 生效 生效
 巴拿马 1998年7月18日 2002年3月21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巴拉圭 1998年10月7日 2001年5月14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秘魯 2000年12月7日 2001年11月10日 2002年7月1日 批准 批准
 波蘭 1999年4月9日 2001年11月12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葡萄牙 1998年10月7日 2002年2月5日 2002年7月1日 生效 生效 批准
 羅馬尼亞 1999年7月7日 2002年4月11日 2002年7月1日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批准
 圣基茨和尼维斯 2006年8月22日 2006年11月1日
 圣卢西亚